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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38****2018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提问时间:2022-09-08 18: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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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2个
杨鹏
杨鹏
从业2年
公司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
所在地区: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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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2022-09-08 20:04:13
张军林
张军林
从业3年
商标变更商标驳回复审
所在地区:三亚市
咨询解答:34
咨询TA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解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


(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调控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强化法人责任,专项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防范风险,切实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



(四)突出绩效,激励约束。强化绩效意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高盐、高湿、高寒、高海拔等特殊条件下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可适当放宽使用年限。


(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等)购置。


(四)利用成熟技术,自主研制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或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或文献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对申请拟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工作。对于需要分年支出的项目,应当根据年度资金支付需要,合理编制分年支出计划。



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纳入预算项目库。根据管理需要,财政部可以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再评审。



第六条 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将项目预算批复所属项目单位。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报批。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单位采取合理措施加快执行进度。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费用、形成的资产等进行会计核算,纳入单位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统一编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开放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预算评审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项目绩效指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主管部门每5年对专项资金整体实施效果开展一次部门评价。财政部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

2022-09-08 2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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