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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家事审判工作科学考评体系调研材料?

133****4881
如何提高干部人事工作质效
提问时间:2022-09-09 1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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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小龙
甘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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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管理的定义

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①

审判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手段。单独来看,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将审判管理放到法院整个系统中来看,审判管理是法院党组的一种管理方法,即由对审判业务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活动,达到管理法院人才队伍,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这个层面,院党组是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指挥者、政策制定者,审管办是具体执行者、协调者、监督者。管理对象是审判工作、司法过程、审判质效和司法资源,具体的审判工作中管理对象的操作者是办案人员,也可以说办案人员是审判管理执行活动中的被执行者。同时,办案人员也是审判管理的管理者,他们决定着案件的进展和质量。因此,审判管理就是通过监控审判流程、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节点提示等活动。

二、当前形势下审判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社会因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几年,西部欠发达地区将快速掀起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热潮,步入经济社会后发赶超的“快车道”,社会矛盾也将随之不断增加。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该怎样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切实担负起为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的历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无法承担起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证。②如今,司法个案的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出了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是找领导,找上级。据国家信访局近年的相关资料统计,“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例已经超过了30%。这些数据都充分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严重。

(三)出现对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也有不少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了解部门法,还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融会贯通,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否则,会加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对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强烈,对案件进程和审判结果更加关注,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新的期盼。

基于以上分析,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

三、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铜仁市地处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时间比较晚。 2011年我市两级法院才开始正式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基层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管理管理办公室),对于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不足、基础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排斥的情绪,对审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从近两年的审判管理实践看,我市审判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收效显著。通过实行审判管理工作,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凝聚力,使干警将工作的重心统一到执法办案上来。通过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流程跟踪,形成了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审判业务比拼形势。办案人员对审限节点的把握增强,办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案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强,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切实彻底解决。尽管如此,审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审判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视管理手段为管理目的

调解率、撤诉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指标。通过指标监控发现,有的基层法院调解率、撤诉率高达80%以上,这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扎实有效。与此同时,有的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率却达20%以上。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一方面为了实现高调解率在考核中获得加分,另一方面因为调解结案不用写判决书那样麻烦和承担风险。为了以上两个理由,办案人员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故意使案件久调不决,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了尽快结案,有时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牺牲一部分利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经常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这种方法会丧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调解时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输送不对称的信息,由于很多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如果不接受调解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稀里糊涂地接受调解,事后发现其实可以得到赔偿更多,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子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只是片面追求高调解率、高撤诉率而结案的。把调解率、撤诉率这两个指标当做目标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样,在其他指标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指标异化现象。

(二)部分办案人员存在抵触行为

个别办案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将审判管理工作认为是挑刺找茬,个别法官以自己是老资格,认为有些审管办的人员是业务没有自己精通、级别没有自己高,没有资格对业务庭的案件进行“指手画脚”,因而存在对立抵触情绪。个别被查出卷宗质量问题的办案人员逃避问题,反复狡辩,否认查找出来的问题,不愿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审判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离婚案件直接跳过调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踪案件没有向被宣告失踪人户籍所有地调查核实就发出公告宣告失踪;有的卷宗内证据全部收复印件,没有收原件等。

二是审管办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审管办人员大多是拥有办案经验但长时间未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老法官和新进的没有审判经验的年轻工作人员组成。这种一老一少的组合,会造成老的有经验但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更新,或者长期从事某一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而对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龄偏大对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网上办案系统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轻的工作人员有知识、能够运用新的一些办公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但又缺少相应的工作经验。这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的人看不起审管办的人,也就不把审管办当一回事。

(四)审管办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

个别同志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养老的清闲部门,案子办得好与坏与自己无关,那是业务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担风险。评查的工作也只是应付而已,不愿意过多地去行使审判管理职权,认为这样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千篇一律,由于每次案卷评查出的问题都大致相同,例如: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当事人捺印没有

2022-09-09 13: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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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伟
王开伟顾问
擅长: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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