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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分流人员安置补偿标准?

182****2630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申报收入所属期怎么选择
提问时间:2022-09-12 1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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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通
陈通
从业2年
简易注销工商信息变更经营范围变更
所在地区:阳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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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标准,加快企业改革改制步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改革改制的范围和职工安置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改革改制是指国有企业进行经济所有制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联合、分立、主辅分离、出售、转让、拍卖、股份制改造等。


(二)企业改革改制应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依法依规进行的原则;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的原则。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措施不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革改制程序。


(三)企业改革改制前,应根据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预案。职工分流安置预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内容。


职工安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要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广泛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破产预案报市企改办预审,并由市企改办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审、会签后,市企改办正式批复。劳动、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市改办批复内容按照其职责和分工,对企业职工安置补偿、股权设置、资产处置、划拨土地处置等项目分别进行审核、批复。


二、职工安置补偿的对象及计算办法


(一)职工提前退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计算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破产企业以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之日止,改制企业以市企改办下达改制批文后的三个月止。


(二)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符合政策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三)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待遇计算办法。


1、市属纺织企业职工比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劳社印发[1998]6号文件,结合郴政办发[2003]76、77号文件精神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即在纺织车间工作岗位上工作年满10年,且工龄满20年,以及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


2、破产企业特殊工种退化比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提前10年办理退休。其条件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低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或从事对身体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办理退休。已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提前退休。


3、改革改制企业中47周岁以前已经下岗或者已调到工人岗位3年以上的女管理人员(女干部),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企业改制和破产时可视同工人,并可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破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女职工工龄满25年、男职工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达到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其提留的经济补偿金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给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湘政发[1995]19号、市政发[2003] 39号文件精神)。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由本人自愿,企业同意,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在一次性交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发给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或养老保险费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照郴市劳[2001]26号文件精神)。


5、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计算。对未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2001]26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除外),其基本养老金按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幅度确定。具体计算办法为: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劳社部发[1998]6号、国企兼办[2003]33号文件精神)。


(四)凡经批准改革改制的企业职工都应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职工可自由选择去向,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后的单位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破产重组或改制企业录用的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可作为企业对职工人的负债,分期分批还本付息,也可以转为个人股份。


(五)企业改革改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基本补偿金和工龄补偿金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为:


1、基本补偿金:企业根据净资产情况可适当安排一定的补偿基数。凡企业资产(含划拨土地,下同)变现后职工安置费有缺口,且需要政府兜底解决的企业,补偿基数不得高于3000元/人,职工安置费用不需政府兜底的企业,补偿基数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人。基本补偿金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挂钩,凡无特殊原因(如未接到通知等)不按企业规定的时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取消基本补偿金,只按国家政策制定发给工龄补偿金。


2、职工工龄补偿金:工龄补偿金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即工龄10年(含10年)以内的,每1年付给1.5个月相当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10年至20.5年的,每增加1年付给2个月相当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20.5年以上的,每年工龄给予适当补偿:①企业自筹资金能解决职工安置补偿,不需政府兜底的企业,每年工龄付给1个月不高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②企业自筹资金安置职工有缺口,需政府兜底的企业,每年工龄付给不高于500元的补偿金;③职工工龄计算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对原签订协议停薪留职、“两不找”、放长假、内退、挂靠等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终止有关协议,视同在岗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


对按上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家庭纯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4、对原企业因公致残人员(含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实行分级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补偿,其中1-4级的,作退休处理,不予补偿;5-10级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发给相当于本人

2022-09-12 13: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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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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