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又申请用地的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设土地征收】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手续。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格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节假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国发[2006]31号)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土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