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避免工程可能造成的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量结算满足按实结算要求;特制订工程联合验收程序:
一、验收人员:工程部,财务部,招采中心,施工方各派至少1人参与验收。
二、验收时间:
1、工程部项目:
①施工班组申请进度款前:由施工班组申请,工程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安排时间参与对施工方阶段性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
②施工方工程完工后:施工班申请组结算前,由施工方申请,工程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安排时间参与对施工方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进行验收。
三、验收内容:该施工方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量。
四、验收程序和规定:
1、施工方自施工完成后通知工程部;工程部与施工方核对工程量,计算出施工的工程量计算清单并注明施工内容。
2、工程验收必须由工程部,财务部,招采中心及施工班组等共同验收,有必要时要有下一程序施工班组参加。
3、由工程部牵头,组织各部门人员及施工方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对施工方施工内容的质量及数量进行检查与复核(对照工程量计算清单复核)。
4、工程验收合格并经联合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后,由联合验收小组人员签署工程验收记录。
5、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工程验收记录,允许下一程序的施工,如未及时整改将对施工单位按“相关奖罚细则”予以警告或处罚。
6、工程验收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的,项目部应作出相应解析并提交书面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经工程部出具正确的工程量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署工程验收记录。
7、各部门根据工程验收记录审批工程款支付单。
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联合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竣工、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2、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5、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公用绿化全部竣工完成,已具备通水、通气、通电要求;
7、检测中心出具的沉降、节能、保温、钻心、路灯所接地等功能性检测报告;
8、除上述内容外,其它规定的测量和监测工作均已完成。
二、联合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联合验收办提供的联合验收告知单准备验收资料;
2、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提出验收申请;
3、联合验收办接收资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清单;
4、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审查资料;
5、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当场书面告知;
6、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
7、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复验并提出验收意见;
8、联合验收办统一发放各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
9、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资料
1、规划核实(规划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
(2) 用地红线图、设计要点和核准的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竣工测绘图(含电子文档)和房管处房屋成果认签表;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现场公示情况资料和建设工程变更的相关图件。
相关人员:建设局五楼
2、工程竣工验收(住建局质监站)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施工许可证;
(10)、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收据;
(11)、工程款已支付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资料;
(12)、检测报告(防雷、沉降);
(13)、施工单位分公司资质资料;
(14)、正式用电证明
(15)、水电四项检测合格报告
(16)、防雷检测原件。
相关人员:建设局二楼
3、绿化竣工验收(住建局园林所)
(1)、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2)、绿化施工合同;
(3)、绿化施工总结报告;
(4)、绿化设计变更文件;
(5)、单位绿化工程验收记录;
(6)、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相关人员:房管局四楼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住建局公共事业科)
(1)、规划审查意见书; (2)、施工合同; (3)、监理合同; (4)、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5)、施工说明及施工蓝图;
(6)、包括燃气、雨污水、给水、强电、弱电、消防、路灯等地下管线的带状地形图及电子文档;
(7)、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报告;
(8)、监理评估报告;
(9)、竣工验收备案表;
(10)、市政工程交接书;
(1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相关人员:建设局四楼
5、联合验收办备案资料(联合验收办)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5)、《工程竣工报告》;
(6)、《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7)、《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8)、《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1)、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2)、《工程质量保修书》;
(13)、《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
(1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6)、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17)、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18)、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相关人员:行政审批局二楼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住建局)注:由施工单位完成
(1)、《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2)、《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5)、《管道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所需资料。
7、建设工程消费验收(消防大队)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施工、工程监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