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雄安落户政策设定依据为:冀公户【2010】35号
落户条件:
一、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农民工中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5)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在我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被我省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2)农民工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在当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落户
六、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可落户
七、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0周岁以上或因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居民,如果身边无子女,可凭赠与合同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或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及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