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在公务接待中饮酒。
2、严禁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3、严禁在执行抢险救援、拉动演练、消防安保等重大任务期间饮酒。
4、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5、严禁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影响消防救援队伍形象的聚餐和饮酒。
6、严禁携带涉密设备、文件、材料等饮酒。
7、严禁酒后值班上岗、执行公务、接待
8、严禁接受参与下属单位、执法对象组织的聚餐和饮酒。
9、严禁参加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聚餐和饮酒。
10、严禁酗酒。
1、严禁工作日喝酒;
2、严禁在担负值班、执勤、演训任务期间喝酒;
3、严禁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海外护航、安保警戒等重大任务 期间宴请喝酒;
4、严禁在会议、集训、培训、检查、调研等期间宴请喝酒;
5、严禁在组织庆典庆功、双拥共建、走访慰问、接待老干部等活动中宴请喝酒;
6、严禁在干部提拔调动、转业交流、退休安置、士兵退役、协调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等时机,宴请喝酒;
7、严禁在工作或者操作场所、集体宿舍和内部食堂喝酒;
8、严禁领导干部相互宴请喝酒,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喝酒;
9、严禁免职、离退休领导干部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组织或者参与军队人员宴请喝酒;
10、严禁接受地方慰问赠酒;
11、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1、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包括餐费超标、标准超标、陪餐人数超标行为,无接待事由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公务接待行为,以及用公款招待非公务接待范围的亲属、朋友等人员行为。
2、严禁变相公款吃喝,包括以招商引资、开会、考察、培训、检查等名义组织的公款吃喝。
3、严禁同城公款吃喝。
4、严禁在工作日的公务接待中饮酒(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活动除外),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5、严禁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长江鱼鲜制作的菜肴,一律不准提供香烟。
6、严禁将吃喝费用转嫁下属单位使用公款报销,或由企业、管理服务对象支付。
7、严禁违规报喝费关费用,包括私人吃喝费用违规使用公款报销、以办公用品等名目虚假报销、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等。
8、严禁违规接受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特别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9、严禁在公务接待中有大搞排场、铺张浪费等行为。
10、严禁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如带有小圈子性质的同学会、老乡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