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政服务、家庭装修等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赔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均无明确规定。处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该解释雇主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雇员是否存在过错。
采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但个人之间的劳务纠纷,雇主与雇员之间属于地位平等的自然人,不管雇员是否有过错,雇主都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让个人雇主对雇员承担与单位雇主同样的劳动保障责任,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
基于此,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0种案由规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就是把雇佣关系等同于劳务关系的。因此,《侵权责任法》中“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实际上也就包含了个人雇佣关系。雇员在个人劳务中受伤害的,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受伤害的雇员要想得到赔偿,不仅要证明因劳务受到损害,还要证明雇主有过错,雇主的赔偿责任将根据其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程度的大小来判定。
《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无论按法律阶位,还是新法旧法适用原则,都应优先适用。司法解释与之冲突的内容,将不再继续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事实上已取代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内容。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原来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相应地变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
个人劳务雇员受害赔偿,将无过错责任转为过错责任,其进步意义就在于:相应减轻了雇主的责任,加重了雇员的注意义务,这样有利于督促雇员谨慎地完成劳务工作,做到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