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椒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边界在哪里?最高法律专家详细解释了
四川多家餐饮企业再一次将商标产权保护问题推入公众视野,原因是这场争论的焦点是“青椒”。
这些餐饮企业因使用“青椒”商标,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翠堂”)起诉商标侵权。封面新闻此前报道,四川已有数十家餐饮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准备共同维权。
记者注意到,注册“青椒”的公司包括东平市久鑫生化有限公司,该公司涵盖动物化妆品、洗面奶、磨膏、牙膏、香精、清洁制剂、抛光剂、精油、空气香精等一系列产品。此外,与青椒相关的商标,如《青椒秘制--酸菜辣椒水煮鱼》、《青花椒爱上鱼》等,已经被不同的公司注册。
冯晓青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包含的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包含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
成都某火锅店老板唐女士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票内容显示,《上海万翠堂餐厅经营有限公司》。起诉唐女士经营的“青羊区唐集青花火锅店”。要求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原告商标拆除该商铺,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拆除原告商标店铺,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要求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拆除原告商标专用店,并赔偿合理费用5万元。
11月17日,唐女士到法院应诉,但被法院告知原告已撤回诉讼。但12月6日,她得知对方公司再次起诉,法院现已立案。
据不完全统计,四川目前已有数十家餐厅因使用“青椒”商标被指控侵权。很多店铺认为被告的餐厅大多已经经营了几年,侵权行为根本不合理。目前,已有18名店主准备共同维权。
作为使用“青椒”这个名字的被告,可以说这个普通的名字不受法律保护。只有“青椒”是用来表示特定类型的商品,属于公共资源的合法合法使用和商品的通称。根据《规定》,即使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字样与其他标识中包含的字样一起使用,也无权阻止他人使用通用名意义上的字样《青椒》字样进行商标注册,但不得阻止他人使用通称意义上的字样。(青椒字样为绿色胡椒字样,且字样与其他标识一起使用)“
关于总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包括法定和常规两种类型。人们所认为的通称,一般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常用的某种商品(服务)的名称。
冯小青认为,通用名称的宣传有赖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维护,才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经营者一旦利用法律漏洞,通过商标注册取得通用名称专用权,就会破坏通用名称的公共属性,使其他经营者面临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对整个市场的流通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冯小青还表示,虽然通用名称早已体现在商标法中,但只是说明了法律对注册商标中通用商标的禁止。到目前为止,对于含有通用名的注册商标还缺乏系统的概念。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对通名处理争议较大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