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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满足的条件

专利法 转载:www.zaoge.com 852人看过 2022-12-19 16:49:21
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根据新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符合专利法的外观设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要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新的设计。 

(2)需要富有美感。 

(3)以工业品为载体。 

(4)适合大规模生产的工业应用。

专利法的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满足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209号案件记录了一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其申请编号为201330647643.1,题为“党和人民群众心中有光”,经知识产权局初审被驳回,理由是:该案件属于一种设计图案,不以产品为载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审查,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行政诉讼,仍未获得授权。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专利保护申请书是由“党和人民行掌”实际组成的一些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图案。虽然上诉人对这些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图案赋予了特殊的含义,但这些不是由工业产品所携带,也不是为适合工业应用的特定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组合而设计的。因此,本案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这项专利最终没有被授权。事实上,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对于那些在初步审查中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定义并获得授权的“漏网之鱼”,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法意义上的美感该如何定义。 

在《最高法律知识》第359号案件中,涉及木塑栏杆,申请人认为外观专利中的“美感”, 其存在的目的或价值在于销售专利产品,在展示产品的瞬间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即“专利审查指南”的表述,即“一般消费者可以产生引人注意的视觉效果”。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设计的审美方面,设计只需要某种独特的视觉属性,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不要求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艺术标准的艺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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