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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转载:www.zaoge.com 108人看过 2022-07-14 11:36:00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两种不同的权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保证国家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技术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一种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

法律规定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措施

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认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有义务避税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责令纳税人缴纳应纳税额,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所得,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银行或其他机构其存款中的预扣税。 

(2)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将拍卖、变卖所得作为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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