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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第五条和第九条

专利法 转载:www.zaoge.com 172人看过 2022-12-19 16:50:27
专利法

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其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其对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即便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提出两项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也可以用其中一项无效另外一项。

1.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 

专利法的第五条和第九条

例如:本案涉及的专利保护了一辆电动巡逻车,而合议庭认为“警察POLICE”、警灯是警察的特殊标志,代表着公安部门拥有的公共权力等。如果有人看到这个标志,将与特定的国家机关或人员联系在一起,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只有这些国家机关才有权使用特殊标志,如果允许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必然会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专利权属于私有权利,专利权人不属于有权使用警察专用标志的国家机关,也没有该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证据。 因此,本案涉及的专利将警察标志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使用”的情形。 

2.专利法第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合议组认为:二者的区别点主要在于整体形状及比例略有不同,二者的区别点不足以改变其所形成的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可以考虑寻找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外观设计;申请基本相同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考虑使该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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