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续展制度的保留国家及其影响

在知识产权领域,软件著作权(简称"软著")的保护模式因国家而异。尽管现代法律趋势倾向于采用固定保护期(如中国"自然人终生+死后50年"或"首次发表后50年"),但仍有部分国家保留了软著续展制度,要求权利人在保护期届满前主动申请延长。
一、软著续展制度的历史溯源
软著续展制度源于早期版权法的"分段保护"理念,其典型代表为美国1909年版权法:软件版权初始保护期为28年,期满后可申请一次续展,再延长28年(总计56年)。这一设计旨在平衡权利人利益与公共领域资源开放,但因续展程序繁琐、成本高昂而饱受争议。1976年美国版权法修订后,取消续展制度,改为"作者终生+死后70年"或"首次发表后95年"的固定期限。此后,全球主要经济体陆续跟进改革,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已废除软著续展,但仍有少数国家因法律惯性或特殊政策需求保留该制度。
二、保留软著续展制度的国家
1. 菲律宾。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法》(Republic Act No. 8293),软件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死后50年,但需满足以下续展条件:
(1)续展时机:保护期第25年、第35年、第45年需分别提交续展申请。
(2)申请材料:原版权证书、续展声明、缴费凭证。
(3)费用标准:每次续展约PHP 500-1000(约合人民币60-120元)。
(4)逾期后果:未按时续展将导致保护期终止,软件进入公有领域。
(5)制度背景:菲律宾通过续展程序筛选仍具商业价值的软件,减少版权登记系统的管理负担。
2.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7/99/M号法令)规定,软件版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25年,期满前可申请一次续展,延长25年(总计50年)。续展需向经济局提交申请表、原证书及缴费(约MOP 1000,约合人民币850元)。尽管澳门已回归多年,但该条款因法律修订滞后仍有效,成为全球少数需续展的地区之一。
3. 部分非洲国家。
肯尼亚、乌干达等国在借鉴英国1911年版权法时,保留了软著续展条款(保护期28年+续展28年),但因执行成本高、权利人意识薄弱,实际续展案例极少。近年来,这些国家正通过法律改革逐步取消续展要求。
三、软件续展制度的影响
1. 权利人成本增加。
以菲律宾为例,若软件保护期需延长至50年,权利人需支付3次续展费用(约人民币360元)并完成3次行政程序,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
2. 权利状态不确定性。
续展失败会导致保护期提前终止,权利人需建立严格的日历提醒机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监控保护期。
3. 跨国布局建议。
(1)优先选择无续展国家:如中国、美国、欧盟等,降低管理复杂度。
(2)针对性布局续展市场:若目标市场包含菲律宾、澳门等,需在保护期第25年起启动续展流程。
(3)利用国际条约简化程序:通过《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任一成员国登记后,可在其他成员国主张同等保护(但续展要求需遵循各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