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续展的法律依据和观点分析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软件著作权(软著)的续展问题常引发争议。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软著保护期无需续展,但部分国家仍保留相关制度。
一、软著续展的国际公约
全球软著保护制度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为核心,但二者均未强制要求成员国设立续展制度:
1.《伯尔尼公约》第七条。
规定成员国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但未限定保护期计算方式(如是否可续展)。这一模糊性为各国立法留出空间——既可像中国一样采用固定保护期,也可如菲律宾等国设置续展条款。
2.WCT补充规则。
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数字化延伸,WCT仅要求成员国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同样未涉及续展问题。其立法重点在于统一软件版权客体范围,而非权利存续方式。
二、软著续展的立法实践
1.无需续展的典型国家:中国、美国、欧盟。
(1)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明确软著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或“首次发表后50年”,无续展条款。立法者通过固定保护期降低权利人管理成本,促进技术扩散。
(2)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三零二条。
废除1909年版权法中的续展制度,改为“作者终生+死后70年”或“首次发表后95年”的固定期限,消除权利状态不确定性。
(3)欧盟《软件指令》2009/24/EC。
要求成员国对软件提供至少50年保护期(自首次许可使用起算),且不得设置续展要求,以协调欧盟内部市场规则。
2.仍需续展的特殊案例
1.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213条。
规定软著保护期为“作者终生+死后50年”,但要求在保护期第25年、35年、45年分别提交续展申请,逾期未续展则保护终止。该条款源于对早期版权法的路径依赖,旨在通过续展筛选仍有商业价值的软件。
2.中国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65条。
要求软著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25年”,期满前可申请一次续展,延长25年(总计50年)。续展需提交申请表、原证书及缴费,反映澳门法律体系的历史特殊性。
三、软著续展的法律逻辑辨析
1.支持续展的观点。
(1)权利动态管理:通过续展程序筛选真正具有市场价值的软件,避免“僵尸软著”长期占用登记资源。
(2)公共利益平衡:续展失败导致软件进入公有领域,促进技术知识共享。
2.反对续展的观点。
(1)增加权利人负担:续展需支付费用并完成行政程序,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开发者不友好。
(2)与软件特性冲突:软件技术迭代快,固定保护期已能满足创新需求,续展制度反而可能阻碍技术更新。
(3)主流趋势:全球多数国家已放弃软著续展,转向固定保护期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