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作品的形成和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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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1:18:41
在数字技术与网络传播的浪潮下,大量作品因版权人信息缺失或难以查找而沦为“孤儿作品”。这些作品虽仍在版权保护期内,却因权属不明陷入“使用无授权、弃用太可惜”的尴尬境地。如何平衡权利人潜在利益与社会公众对文化资源的需求,成为全球版权治理的共同挑战。
一、孤儿作品的形成
1.技术匿名性:互联网时代,创作者常以匿名或假名发布作品,经多次转载后原始信息彻底丢失。例如,某网络段子经万人转发后,原作者身份完全无法追溯。
2.法律自动保护原则:多数国家实行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受保护的制度,无需登记或署名。这一原则虽降低了创作者门槛,却也导致大量未署名作品权属模糊。
3.市场流动性:创作者个人情况变动(如去世、移民)或权利多次转让未及时更新信息,使作品陷入“法律上有主、事实上无主”的状态。据统计,大英图书馆馆藏中约40%的作品属于孤儿作品,网络环境下的比例更高。
二、孤儿作品的使用规则
1.欧盟模式:公共利益优先。

欧盟《孤儿作品指令》限定使用主体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机构,用途限于非营利性数字化与传播。使用者需证明已通过版权登记系统、行业协会等渠道勤勉查找权利人,并在作品上标注“孤儿作品”标识。若权利人复出,可获得合理补偿,但不得主张停止使用。例如,某欧洲档案馆数字化一份二战时期未署名信件时,需先向欧盟版权机构提交查找记录,方可公开传播。
2.加拿大模式:准强制许可+提存。
加拿大《版权法》允许使用者向版权委员会申请许可,经审核后提存使用费至指定基金。权利人复出后,可在5年内领取费用或通过诉讼索赔。例如,某加拿大出版社欲出版一本孤儿作品诗集,需向版权委员会提交查找记录并提存版税,方可合法发行。
3.中国探索:从立法尝试到司法实践。
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孤儿作品,但2015年修订草案曾引入“准强制许可+提存”模式,要求使用者向版权局指定机构申请并提存费用。尽管该条款未最终落地,但司法实践已开始探索。例如,在某网络文学侵权案中,检察机关建议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位追偿孤儿作品权利,推动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