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

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渗透创作领域的当下,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核心议题。从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例AI文生图案到武汉东湖法院判定的AI广告侵权案,司法实践不断突破传统版权框架,揭示出AI创作生态中开发者、使用者与AI系统三者间的复杂权责关系。
1.AI开发者。
(1)AI开发者的贡献集中于算法架构与训练数据集的构建。以Stable Diffusion模型为例,其开发者通过数亿参数的神经网络设计,赋予AI图像生成能力。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开发者难以直接主张版权。2023年美国版权局明确拒绝为纯AI生成内容登记版权,即便在Kashtanova漫画案中,开发者仅因其对文本和图像的编排构成汇编作品而获得部分保护。
(2)开发者权利的例外情形出现在训练数据侵权领域。例如。2024年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受版权保护图片训练AI的行为构成侵权,迫使开发者建立合规数据清洗机制。这种"输入端"的责任规制,间接界定了开发者在版权链条中的义务范围。
2.AI使用者。
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独创性投入"的判断范式。例如。在武汉东湖法院审理的AI广告侵权案中,创作者王某通过200余次关键词调试、参数优化,最终生成获3.5万点赞的爆款图。法院认定其"构思-创作-修正"的全流程体现个性化表达,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要件。这种判断标准在江苏常熟法院《伴心》美术作品案中得到延续,原告林某经多轮AI迭代生成的作品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3.AI系统。
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均否定AI的法律主体资格。欧盟《AI法案》草案虽要求标注AI参与,但明确将创作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或法人;中国《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强调使用者对预训练数据合法性的责任,间接否定AI的创作主体地位。这种定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贯彻,例如。2025年北京首例AI生成模型侵权刑事案中,被告人因篡改别人作品训练AI被判刑,再次确认AI仅作为技术工具的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