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许可使用的法定限制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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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0:57:36
在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场景中,被许可方是否具备修改软件的权限,需结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具体许可合同条款综合判断。根据现行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被许可方的修改权存在明确边界,其核心逻辑可归纳为"法定限制+合同约定"的双重约束机制。
一、软著许可使用的法定限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对软件的修改权,包括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行为。这一权利作为著作权人的核心财产权,原则上不允许别人擅自行使。
1.合法复制品持有者的必要修改权: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为将软件用于实际计算机环境,可进行必要修改。例如,某企业获得财务软件许可后,为适配自身业务逻辑调整报表生成模块,此类修改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但修改后的文本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否则构成侵权。

2.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下的强制许可:在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国务院主管部门可决定允许指定单位使用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并支付报酬。此情形下被许可方获得修改权,但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软著许可使用的合同约定
在商业实践中,被许可方能否修改软件主要取决于许可合同的明确约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许可使用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因此,合同条款成为判断修改权归属的关键依据:
1.专有许可场景:若合同明确授予被许可方专有使用权,且约定包含修改权,则被许可方可在合同范围内行使修改权。例如,某游戏引擎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方有权对引擎进行二次开发并形成衍生作品,此类条款需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修改范围、技术标准等要素。
2.非专有许可场景:在普通许可中,被许可方通常仅获得软件使用权,未经著作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例如,某办公软件的普通许可用户擅自修改代码以增加功能,即使未向第三方传播,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
3.开源软件特殊规则:对于采用GPL等传染性许可证的开源软件,被许可方在遵守开源协议的前提下可修改软件,但需同步公开修改后的源代码。例如,某企业基于Linux内核开发定制化系统,若未履行开源义务,将面临法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