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许可使用中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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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1:13:48
在数字化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软件著作权(简称“软著”)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价值日益凸显。从企业级管理系统到个人消费类应用,软件的开发与使用涉及复杂的权利流转与利益分配。在此背景下,软著许可使用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仅关乎权利归属的明确性,更直接影响法律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一、软著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要求
1.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许可别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未订立书面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占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视为非专有权利。”这一条款直接确立了专有许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要求。对于非专有许可,虽然法律未明确排除口头协议的可能性,但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则,结合软件许可涉及复杂技术细节与长期权利义务的特点,实践中仍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约定。

2.若软著许可涉及跨国交易,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例如,中国公民或法人向外国人许可软件著作权时,必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而备案的核心材料即为书面许可合同。这一要求进一步凸显了书面合同在涉外许可中的法定地位。
二、软著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保障
1.书面合同的核心价值在于其证据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需对自身主张提供证据,书面合同作为直接证据,其证明力远高于口头协议或电子聊天记录。在软著许可纠纷中,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许可类型(专有/非专有)、使用范围(地域、期限、方式)、报酬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是法院判定责任归属的关键依据。
2.例如,某企业A将一款企业管理软件许可给B公司使用,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因B公司擅自将软件转许可给第三方,A企业主张侵权时,因缺乏书面证据,法院仅能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默认规则(非专有许可)判决,导致A企业无法主张独占利益。反之,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禁止转许可”,A企业即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甚至主张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