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软著保护的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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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1:03:46
在数字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欧盟通过立法协同与司法实践,构建了具有独特性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框架。其制度设计既遵循国际公约标准,又根据区域特性进行创新,形成了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法律体系。
一、欧盟软著保护的立法体系
欧盟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机制是通过发布指令,要求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是这一模式的典范,该指令明确将计算机程序视为文学作品的特殊形式,纳入《伯尔尼公约》保护范畴。
1.经济权利优先:刻意回避作者精神权利,仅规定复制权、演绎权和发行权三项核心经济权利。例如指令第4条明确,软件权利人可禁止别人未经授权的永久或临时复制,包括下载、展示、运行等行为。

2.技术中立原则:将保护范围扩展至“任何形式的表达”,涵盖源代码、目标代码及衍生版本。2009年欧盟法院在索尼诉Datel案中进一步明确,即使修改RAM中的临时变量,若未复制或改编源代码,则不构成侵权。
3.期限延长机制:通过《协调著作权和某些邻接权保护期的指令》,将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显著高于《伯尔尼公约》要求的50年标准。
二、欧盟软著保护的司法实践
1.表达与思想的二分法:在索尼诉Datel案中,法院强调版权仅保护“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表达形式,程序功能、规则等思想层面不受保护。这一原则有效防止了技术垄断,例如允许开发兼容性软件而不侵犯原程序著作权。
2.临时复制的合法性:指令明确临时复制属于权利人控制范围,但欧盟法院在2019年“甲骨文诉UsedSoft”案中限定,合法获取的软件副本可进行永久性转移,此判决为软件二手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
3.交互式修改的豁免:针对游戏辅助软件等争议领域,法院裁定修改RAM变量不构成侵权,因其未改变程序核心表达。这一判例为技术创新保留了合理空间,维护了权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