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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刑事认定及基本对策

159****2696
法制,刑法理论,法律
提问时间:2021-12-10 14:53:0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求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行为人均采取积极地行动并追求希望犯罪结果发生,也就是说客观行为都采取作为的形式,不作为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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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3个
吴雨
吴雨
从业3年
天猫入驻整店装修
所在地区:青岛市
咨询解答:594
咨询TA

首先,缺乏关于共同犯罪的具体规定。调查发现,对共同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犯罪情节轻微”和“情节重大”的把握不同。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少帮手虽然对主犯的行为持一定的放任态度,但仅限于收取固定租金、交通费、加工费或固定工资,与违法所得金额无关。因此,我们认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应以共犯论处。

其次,定罪和量刑规则不同。侵犯商标权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叠。三罪竞合集中在假烟、假酒、假药案件,占商标侵权案件总数的近30%。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罪名在相互竞争时应以重罪论处。但从判决情况看,此类案件性质仍有较大差异。对同一罪行适用不同罪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类案件的案情因人而异,有的属于产品真伪,有的属于商标问题,有的属于经营资质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以产品真伪鉴定为前置程序,根据鉴定结论准确梳理交叉竞争关系,正确区分典型成分和近似成分。

最后是管辖权设置不合理。调查显示,受犯罪集团化、网络化趋势影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存在诸多弊端,导致此类案件管辖权缺失,立法与实践脱节需要,地方保护主义存在。因此,一些罪犯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们建议以主要犯罪地点或者犯罪后果最严重的原则作为管辖依据,可以参照《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2021-12-10 14:57:14
张强
张强
从业8年
专利审查答复专利撰写
所在地区:青岛市
咨询解答:571
咨询TA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著作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销售他人虚假署名的艺术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协议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罪的,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2021-12-10 14:54:58
罗刚
罗刚
从业7年
专利权恢复专利驳回复审发明专利申请
所在地区:重庆市
咨询解答:314
咨询TA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刑事认定及基本对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首先,应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来确定。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归类为行政犯罪,即严重违反经济、行政法律的行为,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主观犯罪故意不宜过于苛刻,行为人只有故意才应以犯罪论处,过失行为通常仅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其次,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也是由刑法规定的,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过失犯罪法规定的人才承担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否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应当仅限于刑法的规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犯罪论处。最后,过失不构成犯罪,符合国际立法原则。除意大利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不将过失列为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将过失行为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不符合刑法原则。这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世界各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行为人的不作为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行为人采取主动行为,追求犯罪结果,即客观行为采取行为的形式,不作为与犯罪的客观要件不符,这就是说,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要求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行为人采取主动行为,追求犯罪结果,也就是说,客观行为采取了行为的形式,不作为与犯罪的客观要件不符。不作为是与该行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一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该行为可以实行而不能实行。判断不作为犯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对某一行为有具体的法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具备履行具体法律义务的能力,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三是行为人没有履行该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需要强调的是,违反非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总是构成不作为的义务基础,只有刑法承认或要求的才能作为行为的依据。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方面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刑法的承认,如果只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刑法的承认或者要求,即使行为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这不构成犯罪。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有审查、删除侵权作品的义务,但不作为情节严重的,刑法总则和分则没有规定,那么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情节有多严重、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就不构成犯罪。例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有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同时,刑法第261条规定,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此外,偷税、挪用公款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均构成不作为罪。
2021-12-10 14: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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