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刑事认定及基本对策
首先,缺乏关于共同犯罪的具体规定。调查发现,对共同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犯罪情节轻微”和“情节重大”的把握不同。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少帮手虽然对主犯的行为持一定的放任态度,但仅限于收取固定租金、交通费、加工费或固定工资,与违法所得金额无关。因此,我们认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应以共犯论处。
其次,定罪和量刑规则不同。侵犯商标权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叠。三罪竞合集中在假烟、假酒、假药案件,占商标侵权案件总数的近30%。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罪名在相互竞争时应以重罪论处。但从判决情况看,此类案件性质仍有较大差异。对同一罪行适用不同罪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类案件的案情因人而异,有的属于产品真伪,有的属于商标问题,有的属于经营资质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以产品真伪鉴定为前置程序,根据鉴定结论准确梳理交叉竞争关系,正确区分典型成分和近似成分。
最后是管辖权设置不合理。调查显示,受犯罪集团化、网络化趋势影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存在诸多弊端,导致此类案件管辖权缺失,立法与实践脱节需要,地方保护主义存在。因此,一些罪犯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们建议以主要犯罪地点或者犯罪后果最严重的原则作为管辖依据,可以参照《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著作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销售他人虚假署名的艺术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协议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罪的,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