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第六条 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第六条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要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目标实行量化考核。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等现象,接受上级人
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
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要,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
宏观调控。 第五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以及最高职务的设置,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
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
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具体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
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其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全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确定,根据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全省各类高等院校,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2000]58号)执行。省、市级党佼等参照执行。
(2)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27号)执行。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3)全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照《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
(4)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山西省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单位(试行)》(晋人职字[1999]72号)执行。
(5)其它行业一般事业单位,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0]61号)执行。其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见附件一。
8、全省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正高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不设置(另有规定者除外)。正高级内容各等级岗位设置办法及比例如下:
(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有岗随人定的特点,相关人员不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主要在普通本科院校、重点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院所和勘查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中设置。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市属及以下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原则上不设置二级岗位。
省重点本科院校、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省重点科学研究院所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省直体育、文化等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单独核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3:5。
一般本科院校、省重点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
二级甲等医院,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它市属可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2:7。
(3)三级岗位主要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二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单位以及其他市属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中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最高可设置三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4:6。
按上述控制比例统一汇总核准的正高级岗位,特别是其中的二、三级岗位,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在相应范围内统筹考虑,重点使用。
9、全省各事业单位副高岗位,即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4:4。
10、全省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即八至十级之间的控制比例为3:4:3。
11、全省各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十二级为助理(师)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设置与管理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方式。
(1)省直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不同等级岗位,按单位单独申报核准。其中正高级岗位按本《细则》第8条第(2)、(3)款的有关要求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况,单位申报核准或按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
(2)市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等级岗位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况,可按单位单独申报核准或按县(市、区)、市主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其中正高级岗位按市汇总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准。各市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