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校规内容多,现摘几条分享给您。
第八条我校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九条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以及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生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按入学时确定的标准缴纳学费,在基本学制年限外,按延长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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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校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云南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学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愈,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复查后,即可以当年新生身份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实行三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夏三个学期。学生须在秋、春季学期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学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所属学院(学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我校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九条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以及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生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按入学时确定的标准缴纳学费,在基本学制年限外,按延长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根据所修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参照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生也可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能力和兴趣爱好制定个性化学习方案,提前修读或缓修部分课程。
第十二条有严格先后顺序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修读先修课程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依据《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重新学习与免听免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重新修读课程或申请免听、免修部分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可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第十五条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选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应重新学习。必修课程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选修课程不合格,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在同一课程模块中选修另一门课程替代。
第十六条学生所选课程,按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
绩点
4.0
3.9-3.5
3.4-3.0
2.9-2.5
2.4-2.0
1.9-1.5
1.4-1.0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及奖励学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按要求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和参加实验、实习、论文(设计)、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
第二十二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凡未经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