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范畴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时,企业应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包括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财务帐目,比如涉及员工报酬,合同约定的工资等方面的支付情况。
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与执行劳动合同法无关的企业经营帐目。
劳劳动局当然是有权利查看公司帐目的。我们知道,劳动局依法负责管理辖区内所有单位在职员工的劳动保障和待遇,尤其是职工社保的征收交费工作,可见,包括各类公司在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都在其管理范围内。
如果一个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社保,即五险一金,劳动局作为主管的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当然是有权利查看公司帐目,并责令该公司依法交费的。
劳动局是权利查公司帐目,电子查也只能查与员工收入的帐目。企业财务帐目应该是属于企业秘密,因为其中记栽着各种原材物料的价格关係,生产成本,销售情况,及盈利情况。
能有权检查企业财务帐目的,只有税务部门在怀疑企业缴纳税款不准的情况下有税务部门的执法部门来执行。或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来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目,但仅限定在与以下(五)、(六)项有关的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主管部门依法对用工单位进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公司的有关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