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法官是同学关系用回避吗?
可以申请,那是你的权利。是否批准,那是法院的权力。仅仅因为是同学就申请,几乎不可能得到批准,必须有证据证明法官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至少证明法官与律师有着特别亲密的关系。
要具体分析,同学不一定就是有利害关系或者很亲近的,说不定也有仇人,所以不能说是同学,校友就一定要回避
同学关系不在法定回避原则里面,所以没有必要也不需要回避。所以当事人不必怀疑或多虑,请相信他们的专业操守。
这个真没法回避,否则案子就没法审了。经常一个省的大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一个学院毕业的,不是同学就是师兄弟,都回避了你找谁审去?
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但现实中,情况更为复杂,同学的概念也过于宽泛了,还是要看具体案件以及证据。
显著没谱的案子,还被同学请托要关照又不方便拒绝的,估计法官会主动回避;
无人请托,判决结果也会不利于同学一方的,法官有充分理由径行作出判决;
将作出有利于同学一方的判决时,心里就要打鼓了:证据十分充分判决也经得住推敲的,基本不用回避,稍有一点问题的或者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甚至可能做出相对不利于同学一方的判决或者严格按照惯例执行,以示清白;
真要是类似于同班同寝室的,就算没有法律规定,就算事实上非常清白,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我相信有点脑子的法官,一定会主动回避。
总结核心点:
1、法官多的是,换个承办人又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何必惹一身骚;
2、法官是要保证判决经得起考验的,所以操作空间并没有那么大;
3、脑子正常的法官,不会让你抓到这种机会。
认为自己的案子可能受到不公众待遇的,首先竭尽所能保证自己方的证据充分些,不要总想着申请法官回避,毕竟是偏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因此,律师和法官是同学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是否批准,由法院决定。
在北京开个庭,法官、书记员、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很大可能全都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如果同学需要回避,庭还开么?
在武汉开个庭,法官、书记员、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很大可能全都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的,如果同学需要回避,庭还开么?
在上海开个庭,法官、书记员、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很大可能全都是华东政法大学毕业的,如果同学需要回避,庭还开么?
在重庆开个庭,法官、书记员、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很大可能全都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如果同学需要回避,庭还开么?
在西安开个庭,法官、书记员、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很大可能全都是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的,如果同学需要回避,庭还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