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四种主要类型的区别?
经济学上,按照组织性质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程度的高低,区域贸易协定可以划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PTA)。它是指在成员国之间通过签署优惠贸易协定或其他安排形式,对其全部贸易或部分贸易互相提供特别的关税优惠,对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则设置较高的贸易壁垒的一种区域经济安排。这是最为松散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于1932年建立的英联邦特惠制。不过由于优惠贸易安排一体化的发展程度较低,现在许多区域贸易协定大多直接以自由贸易区为起点进行经济一体化。
2.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它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地区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自由贸易协议,相互取消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对非成员方仍保留独立的贸易保护措施而形成的一种经济一体化组织。
自由贸易区较优惠贸易安排进步之处在于缔约方间取消关税等贸易壁垒,但对外无共同贸易政策。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执行各自的自由贸易政策时很难分清某种产品是来自成员方还是来自非成员方或第三国,因此容易导致这种情况发生:来自自由贸易区外的商品从对外关税较低的成员方进入自由贸易区市场后,再转而进入关税水平较高的成员方,从而造成较高关税成员税收流失和对外贸易政策失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由贸易区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只有产自成员经济体内的商品才享有自由贸易及免征进口关税的待遇。
3.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CU)。它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方通过签署协议,彼此之间减免关税,并对非成员方实行统一的进口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措施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它与自由贸易区不同之处在于成员方在相互取消进口关税的同时,设立共同对外关税,成员经济体之间的商品流动无须再附加原产地证明。关税同盟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4.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它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方之间,不仅完全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实现了自由贸易,而且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5.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它是指在成员方之间不但废除了贸易壁垒,建立了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进口关税制度,实现了商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协调的基础上,各成员方还制定和执行了许多共同的经济政策,并采取某些统一的社会政策和政治纲领,从而将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一种区域经济组织。
经济同盟的主要特征是成员方之间在形成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一些超国家的机构(如议会和中央银行)开始出现并行使职能。由于货币往往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等宏观政策密切交织在一起,当这些政策的协调达到一定的程度,以致需要创设成员共同使用的货币或统一货币时,这时经济同盟又称为经济货币同盟。
经济同盟与共同市场最大的区别是各成员方必须把许多经济主权移交给超国家的机构统一管理,这意味着各成员方不仅让渡了建立共同市场所需让渡的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成员方让渡了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干预本国经济运行的权利。经济同盟的一个例子是比荷卢经济同盟,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倡导形成的。另一个完全经济货币同盟的例子就是当今的欧盟。
6.完全的经济一体化(Perfectly Economic Integration)。它是指成员方在实现了经济同盟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形成统一的经济的一体化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