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携带行驶证的;
(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三)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四)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五)不按照规定停放的;
(六)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24日经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中文名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通过日期
2017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
2018年5月1日
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