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知识产权的故事?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日前,作家郑渊洁应邀登上了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公益讲坛“远集坊”。这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条款,他信手拈来。
多年来,有“童话大王”之称的郑渊洁一次又一次与盗版书商斗智斗勇,向不尊重著作权的行为宣战,为维护作品商标挺身而出,从最初的“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独行者,到如今的“反盗版形象大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届版权创意金奖获得者,他的风雨历程成为改革开放40年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案由:侵犯署名权】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