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合伙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办理市场的营业执照要到企业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机构改革,现在有的地方叫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办理。 办理市场营业执照,首先要选择企业的类型,如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选择登记的企业类型不同所需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主要是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其次,市场开办者办理营业执照,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文件外,还要提交《消防合格证》。 最后,市场开办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国务院工商登记改革前置改后置的要求,还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公共卫生许可证》等许可审批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