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它构建和确认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私法体系。然而,私权不能独行。公权力在本质上就是对私权的限制。在民法典的时代,重新审视私权与公权力的关系,厘清私权的内涵与公权力的边界,探讨民法典对于公权运作的影响,进而思考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意义与局限性,这应该是公法与私法学者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与新挑战。
民法典是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而公权力限制由行政法来规范,所以,民法典不能限制公权力。
民法典从某一角度说,也可以限制公权力使用。民法典只是个法规,公权力只能依据,遵循民法典使用。
民法典能一定程度地限制并规范公权力。
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与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
民法典不仅调整私权主体,也调整公权主体。民法典是老百姓权益的保障法,也是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法。公权力该行使的,绝对不能缺位,公权力不该行使的,绝对不能越位。民法典全面列举了私权的类型和内容,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边界。民法典不仅强调公权力要尊重民事权利、不能侵害民事权利,同时要求公权力积极履行保护民事权利的职责。
民法典调控立法权。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对民事特别立法,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民法典不可能穷尽民事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或修改民事特别法。民法典对宗教场所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的成立条件,对数据、虚拟财产、其他投资性权利、无居民海岛等民事权益的保护,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立法者根据实践的发展,及时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的制定,以及招标投标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事特别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不能违背民法典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调控行政权。民法典规定了大量的登记规范,包括自然人的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姓名权变更登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转让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出质登记;合同备案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关系成立登记、收养关系解除登记等。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要切实遵守这些登记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