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递交了辞职报告后未来上班,公司按旷工辞退我,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仍需在公司工作满三十天才可以离职,试用期员工需要再工作三天,当然如果公司同意员工提前离职也是可以的。
所以你提交辞职报告后直接不去公司上班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公司是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向你追偿,但是公司按照旷工辞退你的方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你是在递交辞职报告后才不去上班的。
交完辞职报告还有流程要走,主管领导以及人士部门要批,具体哪一天离职,工资如何结算等一系列问题,解决完毕你就正式离开了,如果不走流程就回家了那按旷工处理就很正常啦[大笑][大笑]
很多公司明文规定,辞职要提前若干天递交书面报告,待批准后,做好移交和交接工作,归还公司发放的工具或用品,结算工资,方可离职。这是因为公司要招人或物色他人接替你的工作,所以不是递交辞职报告就立即走人。
公司做法没错啊!
你进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公司都有签字盖章,对吧?
你递交了辞职信,公司批准后才是解除劳动合同,在此之前你是公司员工,不上班当然可以开除你。
合同意识,不能单方撕毁。
其实很多公司用人过程中都是违法的,但是个人很难拿到证据,所以这样离职,用人单位会说“辞退你”也算是恶人先告状吧
当然是合理的。
因为如果说没有批准,你马上可以不用来上班就。不来上班了的话,那就属于旷工。
按照劳动法来说,如果说企业拒绝离职申请,那么你可以在30个工作日之后自动离职。
这种情况下是符合规矩也是不能算你旷工的。但并不代表你填了离职报告就可以马上不来上班的。
因为一个员工离职之后需要做工作上的交接,还需要新人来做相应的工作对接。如果你交了辞职报告马上就不来了,那么工作交接上就会出现空缺,而企业也会因此受到相应的损失。
虽然说大部分劳动法是倾向于员工一方,但事实上还是有很多条款对企业也有一定保障的。
类似像你提出的这样的情况,其实就是劳动法对企业的保障条款之一。
工作是相互的。你需要在企业上找到合适的岗位,通过工作来换取报酬。而企业也需要大家都来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如果人人都像你这样,交个离职报告就马上不来了,那么企业就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这种现象并不是一个社会想要看到的正常现象。
况且单从为人做事的角度来说,就算你离职,我觉得应该也需要有始有终吧。
像你这样的行为,其实就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我相信不只是你辞职的这个企业对你会有不好的评价,如果说你一直都是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那么在任何企业也不会受到待见。
既然你已经做出了这样的行为,那就坦然接受这样的结果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本人办理劳动力案件10年的经验。根据你的提问,原则简要,答复如下。
第一,你的提问需要先搞明白两个点,,你离职的原因是什么?;你提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你自己辞职也好,单位按旷工处理也好,总之与双方是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你只是为了解除劳动关系。目的已经达到了。在这种情况下,你在提问单位按旷工处理是不是合理?还有实际的意义吗?
第二。你提交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你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什么?决定了你什么时候可以离开单位。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在工作期间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你提交辞职报告以后应当30天以后才能离开单位,否则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如果你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单位有过错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在通知单位以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根据你辞职报告上写的原因而确定。
第三,单位按矿工处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产生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离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
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单位按照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无需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第四,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属于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总结建议。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首先自己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后就不再上班,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作出辞退决定究竟合不合理,还要看劳动者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形而定。
(一)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的情形下提出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的时间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是立法者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权益,对劳动者辞职的随意性作了充分的限制,避免给用人单位因人员缺失而对生产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法规是一柄双刃剑,它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也充分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离职,不仅彰显出劳动者极佳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从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劳动者的个人信誉不会因离职而产生负面影响。
我遇到过更奇葩的事,公司裁员,把我们这些没有关系也不会跪舔的人辞了,所有手续都办完了,半年后,公司老总给我打电话,说我工作没做完,我说我都离职这么久了,什么工作没做完?要不然这样,这段时间你算我正常上班,给我发工资我回来把没做完的事做完。然后他又说我没跟人办交接,没教人怎么做我的工作。我就笑了,我问他,公司当初辞退我的时候你有没有安排人接手我的工作,有没有安排人跟我办交接?没有,都没有,只顾着匆匆让我离职给人挪位置,现在事情干不好了还打电话怪我。我的离职手续都有你签字,没人和我交接视为公司另有安排,跟我不再有半毛钱关系。咔嚓,他电话挂了。唉,遇到这样的领导也是无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