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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专利法 转载:www.zaoge.com 494人看过 2022-12-19 16:52:40
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抵触申请规定:当存在抵触申请的情形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专利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例如, 对于纸巾盒产品来说,整体设计空间较大,可以采用的设计元素和图案布局有多种可能性。整体设计风格相同,选用的卡通熊猫或小羊形象,卡通熊猫或小羊形象的具体轮廓、眼睛、鼻子和嘴巴设计以及底边设计相同。至于两者形状的区别,根据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卷纸常用圆柱形纸巾盒,单张纸绘图常用矩形纸巾盒,日常生活中常见。区别在于形状元素的整体替换,是将某一设计元素替换为该类产品通常设计的相应设计元素,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构成实质相同的情形。因此,二者实质上是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例如,关于专利号为201330235737.8、标题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审查委员会认为,与所述商标(No.3561618)中的外观设计相比,本专利中使用的外观设计是可见的。 两种图案基本相同,虽然两种图案颜色不同,但两种图案的重合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本专利外观设计产品包装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所有人,误导相关公众并造成混乱。 因此,本专利的实施将损害杭州药物滥用公司先前取得的商标权,即本专利与杭州药物滥用公司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被起诉决定,并宣布该项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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