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厘清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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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0:53:30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合理使用制度如同天平的砝码,既保障创作者权益,又促进知识传播与文化繁荣。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构建了"保护"与"共享"的动态平衡。然而,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日益模糊,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新型争议案例,亟需从法律解释、技术判断与价值衡量三个维度厘清界限。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框架
1.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封闭式列举+三步检验法"的立法模式,要求合理使用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使用目的正当性、使用性质非商业性、使用比例适度性、使用结果无损害性。这四个要件构成判断侵权与否的核心标准。
2.在"王蒙诉世纪公司案"中,被告将原告小说《坚硬的稀粥》收入"当代文学作品精选"网络数据库,法院认定该行为超出个人学习研究范围,且未支付报酬,不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相反,"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院认为谷歌为检索目的扫描图书构成合理使用,因其未直接展示完整内容,显著提升了知识获取效率。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质性判断

1.司法实践中,"转化性使用"成为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的关键标准。该理论源于美国司法实践,强调对原作品的"二次创作"是否赋予新表达、新意义或新功能。我国法院在"乐高诉美嘉一案"中首次引入该理论,认定被告对乐高积木套件的"兼容性改造"属于转化性使用,因其改变了原作品的功能用途,构成技术创新而非简单复制。
2.在短视频领域,某用户剪辑电影片段制作影评视频,若仅截取关键情节辅助评论,且添加原创解说内容,通常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但若直接拼接多部电影高潮片段制作"精华版",则因缺乏转化性创作被判侵权。这种判断标准体现了法律对"使用方式"而非"使用数量"的关注。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比例原则
1.合理使用并非"使用越少越安全",而是需要综合考量使用比例与重要性。例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未因被告抄袭片段占原著比例较低而免责,而是重点分析被抄袭部分是否构成原著独创性表达的核心。这表明,即使少量使用,若涉及作品精髓部分,仍会构成侵权。
2.相反,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使用真题案"中,法院认定考试机构为命题需要使用历年真题的行为,尽管使用数量较大,但其属于教学必要环节,且未影响原作品市场价值,因属于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