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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著许可合同的最低使用量条款和规定

软著使用 转载:www.zaoge.com 104人看过 2026-01-07 11:19:26
软著使用

在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交易中,许可方为保障技术推广效果与收益稳定性,常希望在合同中约定最低使用量条款,要求被许可方在特定期间内达到最低使用规模(如安装用户数、服务器部署量或功能模块激活数)。这一条款的合法性及实务可行性需结合法律框架、合同类型与商业逻辑综合分析。

一、软著许可合同的最低使用量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未直接禁止软著许可合同约定最低使用量,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标的、数量、质量等条款。最低使用量属于对“使用规模”的量化约定,本质是双方对合同履行程度的量化承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某企业许可别人使用其ERP软件时,约定“被许可方需在合同期内确保至少500个用户账号激活使用”,此类条款因未限制竞争或损害公共利益,通常被认定为合法。

软著许可合同的最低使用量条款和规定

2.权利义务对等性:最低使用量条款需与许可费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形成对价关系。若被许可方未达最低使用量,许可方有权按约定扣减许可费或要求补偿,但需避免“惩罚性条款”(如未达标则支付高额违约金)。例如,合同约定“若年度激活用户数低于500,被许可方需按差额部分支付20%的补偿金”,此类条款因具有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更易被法院支持。

3.不违反反垄断法:若许可方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约定最低使用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强制被许可方购买过量许可)。

二、软著最低使用量条款实务操作

1.明确量化标准:条款需清晰定义“使用量”的计量方式(如用户数、服务器数量、功能模块激活数)及统计周期(如月度、年度)。例如,合同可约定“被许可方需在每个季度末向许可方提交用户激活报告,经许可方审核后确认是否达标”。

2.设置合理阈值:最低使用量应与被许可方的业务规模、市场潜力相匹配。若许可方要求中小企业每年激活10万用户,会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实务中建议参考行业平均水平或被许可方历史数据设定阈值。

3.配套违约救济:约定未达最低使用量的后果,如扣减许可费、延长许可期限或终止合同。例如,合同可规定“若连续两个季度未达标,许可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许可方支付剩余期限许可费的30%作为赔偿”。

4.动态调整机制:为应对市场变化,可设置使用量调整条款(如每半年根据业务增长情况协商修订阈值),或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达标时,被许可方可免除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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