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许可合同终止的法律框架和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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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1:20:36
在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能否继续使用软件,是实践中常见且争议较多的问题。这一问题的答案需结合法律框架、合同条款及具体场景综合判断,其核心在于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保护与被许可方合理使用需求。
一、软著许可合同终止的法律框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原则上丧失继续使用软件的合法依据。著作权人通过许可合同授予被许可方特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合同终止即意味着权利回溯至著作权人,被许可方需停止一切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这一原则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中亦有体现,其明确规定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继续使用或连线使用软件及其复制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
二、软著许可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
尽管法律对终止后使用权有严格限制,但在特定场景下,被许可方会基于以下理由获得继续使用的合法空间:
1.信息混合与退还不能。

若软件经被许可方使用后已与其他信息深度混合(如嵌入企业核心系统),或退还软件载体(如源代码、安装包)会导致数据丢失或系统瘫痪,此时可允许被许可方继续使用。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使用范围不超出原合同目的(如个人使用不得转为商业用途)。
(2)放弃原合同项下的升级、维护等附加权利。
(3)支付合理使用费以补偿著作权人损失。
例如,某企业因ERP系统与SAP软件深度绑定,合同终止后若立即停用将导致生产中断,法院判决其支付过渡期使用费并限制使用范围。
2.许可方违约导致的合法解除。
若合同终止系因许可方违约(如未提供约定功能、拒绝技术支持),被许可方为减少损失可继续使用软件至找到替代方案,但需遵循以下规则:
(1)使用行为需基于善意且未扩大损失。
(2)不得违反许可方提出的合理处理方案(如禁止使用需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3)使用期限以“必要时间”为限(如安装新软件所需周期)。
例如,某软件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且拒不修复,被许可方在合同解除后为避免业务中断,可临时继续使用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特别约定或默示许可。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终止后继续使用的条件(如续展条款、过渡期授权),或许可方通过行为表明接受继续使用(如持续收取费用且未提出异议),构成默示许可。但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