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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制作方法

  • 专利名称
    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制作方法
  • 发明者
    葛忙根, 葛忙喜, 姚根奎, 张孝峰, 陈伟, 陈飞
  • 公开日
    2013年7月3日
  • 申请日期
    2012年12月29日
  • 优先权日
    2012年12月29日
  • 申请人
    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文档编号
    E04H12/00GK203034884SQ20122074465
  • 关键字
  • 权利要求
    1.一种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包括一塔身筒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塔身还包括一两个法兰圈(2),所述的法兰圈(2)与所述的塔身筒体(I)的两端的内壁相连接,所述的法兰圈(2)上沿其中心均匀设置有螺栓孔(2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塔身还包括加强筋(3),所述的加强筋(3)与所述的塔身筒体(I)的内壁相连接,所述的加强筋(3)与所述的法兰圈(2)的表面相互垂直连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法兰圈(2)的外侧表面与所述的塔身筒体(I)的端面相互平齐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塔身,更确切的说是一种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
  • 背景技术
  • 专利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包括一塔身筒体,所述的塔身还包括一两个法兰圈,所述的法兰圈与所述的塔身筒体的两端的内壁相连接,所述的法兰圈上沿其中心均匀设置有螺栓孔。本实用新型的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的优点是带有内法兰,塔身与塔身相互连接时操作简单,法兰外圆没有突出于塔身之外,接头不易受到腐蚀,所组成的通信塔外表面平滑,方便工人上下。
  •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带有内法兰,塔身与塔身相互连接时操作简单,法兰外圆没有突出于塔身之外,接头不易受到腐蚀,所组成的通信塔外表面平滑,方便工人上下的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一种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包括一塔身筒体,所述的塔身还包括一两个法兰圈,所述的法兰圈与所述的塔身筒体的两端的内壁相连接,所述的法兰圈上沿其中心均匀设置有螺栓孔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塔身还包括加强筋,所述的加强筋与所述的塔身筒体的内壁相连接,所述的加强筋与所述的法兰圈的表面相互垂直连接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法兰圈的外侧表面与所述的塔身筒体的端面相互平齐本实用新型的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的优点是带有内法兰,塔身与塔身相互连接时操作简单,法兰外圆没有突出于塔身之外,接头不易受到腐蚀,所组成的通信塔外表面平滑,方便工人上下
  • 专利详情
  • 全文pdf
  • 权力要求
  • 说明书
  • 法律状态
专利名称: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的制作方法通信塔是由多个塔身相互连接而成,现有技术中的塔身在连接时依靠焊接连接,这种连接方式在安装时效率较低,且由这种结构组成的通信塔也不易拆卸维修,成本较高。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的立体结构示意图;图2为图1中的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的另一视角的立体结构示意图;图3为图1中的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的剖视图;其中:1、塔身筒体;2、法兰圈;21、螺栓孔;3、加强筋。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本实用新型的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的优点是:带有内法兰,塔身与塔身相互连接时操作简单,法兰外圆没有突出于塔身之外,接头不易受到腐蚀,所组成的通信塔外表面平滑,方便工人上下。如图1、图2所示,一种带有内法兰的通信塔塔身,包括一塔身筒体1,该塔身还包括一两个法兰圈2,该法兰圈2与该塔身筒体I的两端的内壁相连接,该法兰圈2上沿其中心均匀设置有螺栓孔21。如图2、图3所示,该塔身还包括加强筋3,该加强筋3与该塔身筒体I的内壁相连接,该加强筋3与该法兰圈2的表面相互垂直连接。如图1、图3所示,该法兰圈2的外侧表面与该塔身筒体I的端面相互平齐。以上仅仅以一个实施方式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思路,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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