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统计部门应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