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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制作方法

  • 专利名称
    一种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制作方法
  • 发明者
    彭勇先, 罗跃增
  • 公开日
    2013年6月19日
  • 申请日期
    2012年11月27日
  • 优先权日
    2012年11月27日
  • 申请人
    湖州新远见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 文档编号
    E04B2/82GK203008171SQ20122064288
  • 关键字
  • 权利要求
    1.一种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包括多个木塑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木塑板材的底端置于龙骨上,相邻木塑板材之间形成错位插接,还包括一卡件,卡件的上部两侧分别形成插入相邻板材插槽的连接片,所述卡件的底部与龙骨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相邻木塑板材的插槽内沿插接配合方向预留额外空间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其特征在于每个木塑板材内开有多个通孔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木塑板材的上表面形成多个带斜面的间隔槽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件的底部形成固定片,固定片上开有两个通孔,螺钉穿过通孔与龙骨连接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
  • 背景技术
  • 专利摘要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木塑板材料因热胀冷缩的特性,使用时,如果直接采用螺丝固定会造成起拱、开裂、螺丝固定处崩口等问题,影响美观和实用性。本实用新型包括多个木塑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木塑板材的底端置于龙骨上,相邻木塑板材之间形成错位插接,还包括一卡件,卡件的上部两侧分别形成插入相邻板材插槽的连接片,所述卡件的底部与龙骨连接。本实用新型利用额外的金属卡件连接相邻的木塑板,卡件插入木塑板内部,克服了直接采用螺丝固定带来的缺陷问题。卡件埋于板材底部,不可见,且分别插入相邻板材的插槽内,连接方便且可靠。
  •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的缺陷,提供一种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能有效克服木塑复合板材由于热胀冷缩特性带来的缺陷,连接可靠,延长使用寿命为此,本实用新型采取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包括多个木塑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木塑板材的底端置于龙骨上,相邻木塑板材之间形成错位插接,还包括一卡件,卡件的上部两侧分别形成插入相邻板材插槽的连接片,所述卡件的底部与龙骨连接作为优选,本实用新型还可以采取如下技术方案所述相邻木塑板材的插槽内沿插接配合方向预留额外空间在每个木塑板材内开有多个通孔所述木塑板材的上表面形成多个带斜面的V型间隔槽,该带斜面的V型间隔槽设计,有装饰作用,同时,斜面还能起到泄水作用所述卡件的底部形成固定片,固定片上开有多个通孔,螺钉穿过通孔与龙骨连接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1.利用额外的金属卡件连接相邻的木塑板,卡件插入木塑板内部,克服了直接采用螺丝固定带来的缺陷问题2.卡件埋于板材底部,不可见,且分别插入相邻板材的插槽内,连接方便且可靠3.相邻板材间错位插接配合,装配完成后还预留额外空间,为复合板材因热胀冷缩引起的伸缩变化提供了形变空间,单个板材内开有多个通孔,也是为了达到形变的目的,延长使用寿命
  • 专利详情
  • 全文pdf
  • 权力要求
  • 说明书
  • 法律状态
专利名称:一种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的制作方法木塑是以锯末、木屑、竹屑、稻壳、麦稻、大豆皮、花生壳、甘鹿洛、棉稻杆等植物纤维为主原料,与塑料合成的一种复合材料。同时具备植物纤维和塑料的优点,适用范围广泛,几乎可涵盖所有原木、塑料、塑钢、铝合金及其它类似复合材料的使用领域,同时也解决了塑料、木材行业废弃资源的再生利用问题。其主要特点为:原料资源化、产品可塑化、使用环保化、成本经济化、回收再生化。木塑材料通过一定规格的模具可挤出生产成各种形式的型材。但木塑板材料因热胀冷缩的特性,使用时,如果直接采用螺丝固定会造成起拱、开裂、螺丝固定处崩口等问题,影响美观和实用性。
图1为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卡件的结构示意图。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如图1所示的一种用卡件固定的木塑墙板,包括多个木塑板材1,木塑板材I内开有多个通孔6,木塑板材I上表面形成多个带斜面的间隔槽5。木塑板材I的底端置于龙骨4上,相邻木塑板材I之间形成错位插接,还包括一不锈钢卡件3,卡件3的上部两侧分别形成插入相邻木塑板材插槽的连接片8。卡件3的底部形成固定片7,固定片7上开有两个通孔9,螺钉2穿过通孔9与龙骨4连接,相邻木塑板材I的插槽内沿插接配合方向预留额外空间。应理解,这些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此外应理解,在阅读了本实用新型讲授的内容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实用新型作各种改动或修改,这些等价形式同样落于本申请所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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