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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制作方法

  • 专利名称
    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制作方法
  • 发明者
    何钦炼
  • 公开日
    2008年9月24日
  • 申请日期
    2007年10月26日
  • 优先权日
    2007年10月26日
  • 申请人
    三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文档编号
    A45C13/38GK201119502SQ20072019575
  • 关键字
  • 权利要求
    1.一种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子母旅行箱包括一第一旅行箱(10)及一第二旅行箱(20);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底部具有一对脚座(11)及一对滚轮(12),其背部具有一可伸缩的拉杆(13);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及第二旅行箱(20)是以一联合结构连接,所述的联合结构包括一挠性的连接片(15),其一边缘被固定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底部,所述的连接片(15)相对的上、下表面各设有一第一粘扣片(16)及一第二黏扣片(17);一底面黏扣片(14),被固定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9)的底部,所述的底面粘扣片(14)是与所述的第二粘扣片(17)可相对结合或分离的粘扣结构;一第三粘扣片(21),被固定在所述的第二旅行箱(20)的底部,所述的第三粘扣片(21)是与所述的第一粘扣片(16)可相对结合或分离的粘扣结构;一第一束带(31)及一第二束带(32),其一端部被固定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箱体,所述的第一束带(31)的开放端具有一第一扣具(33),所述的第二束带(32)的开放端具有一第二扣具(34),所述的第一扣具(33)及所述的第二扣具(34)可相对结合或分离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的第 二粘扣片(17)以及所述的底面粘扣片(14)是分别具有钩面及毛面而可相贴 合的粘扣带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的第 三粘扣片(21)以及所述的第一粘扣片(16)是分别具有钩面及毛面而可相贴 合的粘扣带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 二旅行箱(20)的背部依靠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前部,所述的连接片(15 )延伸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底部,两者以上述第一粘扣片(16) 及第三粘扣片(21)相贴合固定,所述的第二束带(32)穿绕过所述的第二旅 行箱(20)的手提把(22),所述的第一扣具(33)及所述的第二扣具(34) 相对结合,对所述的第二旅行箱(20)提供一往上提拉的拘束力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束带(31)及第二束带(32)的一端是被固定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 箱体的背部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旅行箱或者行李箱
  • 背景技术
  • 专利摘要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所述的子母旅行箱包括一第一旅行箱及一第二旅行箱;所述的第一旅行箱的底部设一挠性的连接片,所述的连接片可粘扣在所述的第二旅行箱的底部,使第二旅行箱结合在第一旅行箱的前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更以第一束带及第二带及其上可相对结合的第一扣具及第二扣具,将第二旅行箱往上拉提定位。
  • 专利详情
  • 全文pdf
  • 权力要求
  • 说明书
  • 法律状态
专利名称: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的制作方法子母式旅行箱因具有外观的整体性,容装置物的灵活性等优点,而相当受 到消费者青睐。然而子母式旅行箱通常是较大只的旅行箱(称第一旅行箱)附有滚 轮及拉杆,而较小的旅行箱(称第二旅行箱)则以手提,或者是被绑附在第一旅行 箱的上方,也或者是以束带悬吊在第一旅行箱的前面(如图1)。但如图l所示, 第二旅行箱因为被往上悬吊而离地一相当的高度,使整个旅行箱组的重心往上 移而产生重心不稳的问题,旅行箱组站立定置时很容易往箭头所示的方向倾倒, 而被倾斜拉行时易出现左右翻转的不稳定情形,拖拉移动变得非常不顺畅,以 致滚轮及旅行箱底座提早损坏。发明内容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拉式子母旅行箱 的联合结构,解决子母式旅行箱重心不稳的问题。本案拉式子母旅行箱的联合结构,所述的子母旅行箱包括一第 一旅行箱及 一第二旅行箱;所述的第一旅行箱的底部具有一对脚座及一对滚轮,其背部具 有一可伸缩的拉杆;所述的第一旅行箱及第二旅行箱是以一联合结构连接,所 述的联合结构包括一挠性的连接片,其一边缘被固定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的底部,所述的连 接片相对的上、下表面各设有一第一粘扣片及一第二粘扣片;一底面粘扣片,被固定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的底部,所述的底面粘扣片是 与所述的第二粘扣片可相对结合或分离的粘扣结构;一第三粘扣片,被固定在所述的第二旅行箱的底部,所述的第三粘扣片是 与所述的第 一粘扣片可相对结合或分离的粘扣结构;一第一束带及一第二束带,其一端部被固定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的箱体, 所述的第一束带的开放端具有一第一扣具,所述的第二束带的开放端具有一第 二扣具,所述的第一扣具及所述的第二扣具可相对结合或分离;所述的第二旅行箱的背部依靠在所述的第 一旅行箱的前部,所述的连接片 延伸在所述的第 一旅行箱的底部,两者以上述第 一粘扣片及第三粘扣片相贴合 固定,所述的第一束带穿绕过所述的第二旅行箱的手提把,所述的第一扣具及 所述的第二扣具相对结合,对所述的第二旅行箱提供一往上提拉的拘束力。与现有技术相比较,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在于1. 本案以粘扣片以及具有扣具的束带将子母式旅行箱的箱体做一前一后的 联合定位,操作简单。2. 第二旅行箱被定位于第一旅行箱前部,所述的第二旅行箱的上部被第 一束 带拉提定位,底部被所述的连接片固定,因此其顶、底部均受到约束而无法任 意的左右移动,有助在保持子母式旅行箱的重心位置不要发生变动,而确保其 站立稳定,拉行移动顺利无阻碍。3. 本案的子母式旅行箱是呈一前一后的联合定位,且第二旅行箱的底面高度 与第一旅行箱的底面高度几乎相同,降低子母式旅行箱的重心,有助在其稳定 的站立静止或被拉行移动。图1为现有子母式旅行箱以直立状态表现的组合侧视图;图2为本案子母式旅行箱以倾斜状态表现的立体分解图;图3为本案子母式旅行箱以直立状态表现的立体分解图;图4为本案子母式旅行箱以直立状态表现的组合外观图;图5为本案子母式旅行箱以倾斜状态表现的组合外观图;图6为本案子母式旅行箱被第 一束带及第二束带固定的示意图;图7为本案子母式旅行箱以直立状态表现的组合侧视图;图8为本案子母式旅行箱以被拉行移动的状态表现的组合侧视图。为便于说明本案上述的中心思想,兹以一较佳实施例表示。各实施例中各种不同物件及层面是按适于例举说明的比例,而非按实际材料的比例予以绘制。 如图2至图5,实施例主要包括一子母式旅行箱的第一旅行箱IO及第二旅行箱20。的在所述的第二旅行箱20的外观尺寸及容纳空间,所述的第一旅行箱 IO是相对较大的。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底部具有一对脚座11以及一对滚轮 12,其背部具有一可伸縮的拉杆13。所述的第一旅行箱IO及第二旅行箱20是 以一联合结构连接,所述的联合结构包括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底部的一底 面教扣片14以及一挠性的连接片15,所述的连接片15相对的上、下表面各设有 一第一粘扣片16及一第二勒扣片17,所述的第二粘扣片17是与所述的底面粘 扣片14可相对结合及分离的粘扣结构,实施例所显示是一种具有钩面及毛面而 可相贴合的粘扣带。所述的第二旅行箱20的底面具有一第三粘扣片21,所述的第三粘扣片21 是与所述的第一旅行箱IO的第一黏扣片16可相对结合及分离的粘扣结构,实 施例所显示是一种具有钩面及毛面而可相贴合的粘扣带。将上述连接片15往外掀开,将第二旅行箱20相对靠合在所述的第一旅行 箱10的前部,以所述的第三粘扣片21结合在所述的第一粘扣片16,所述的第 二旅行箱20即与所述的第 一旅行箱10构成联合关系。如图1、图5,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背部固定一第一束带31及一第二束 带32的一端,所述的第一束带31的开放端具有一第一扣具33,所述的第二束 带32的开放端具有一第二扣具34,所述的第一扣具33及第二扣具34可相对结 合或分离。当所述的第二旅行箱20耳关合在所述的第一旅行箱10的前部时,即 可将所述的第二束带32往前穿过所述的第一旅行箱IO及第二旅行箱20的手提 把18、 22后,向后反折并使第二束带32向上提拉所述的第二旅行箱20的手提 把,所述的第二旅行箱20被往上提拉而离地,的后再将所述的第一扣具33与 第二扣具34结合,即可4吏第二旅行箱20定位于第一旅行箱10的前部。基于上述的结构,本案将第二旅行箱20联合在第一旅行箱10的前部,也 即将子母式旅行箱做一前一后的联合定位,不论是将两者联合或分离,均非常容易实施。而第二旅行箱20的上部被第二束带32拉提定位,其底部被所述的 连接片15固定,第二旅行箱20的顶、底部受到约束即无法任意的左右移动, 第二旅行箱20的底面高度与第一旅行箱IO的底面高度几乎相同,降低子母式 旅行箱的重心,使其呈站立静止(如图7)或被拉行移动(如图8)都保持稳定而不会任意的倾斜或左右翻转,拉行移动顺利无阻碍。兹以图8说明本案子母旅行箱在一般正常的使用方式下被拉行移动时的重 量分配情形。以着地的滚轮为支撑点,以第二旅行箱20的左下端缘直线相对于 地面的点称的为A,以第一旅行箱10的右上端缘直线相对于地面的点称的为B, 由支撑点至A点的距离是大于或等于支撑点至B点的距离,因而证明本案子母 旅行箱处在重量衡平的状态。以上说明对本实用新型而言只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本领域普通技 术人员理解,在不脱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作出许多修 改、变化或等效,但都将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限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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